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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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提前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该医疗机构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且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申请一次提前给付保险金。
我们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金及保险单现金价值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部分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于每年年初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于每年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派发保险单红利。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一至五项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
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则由我们保留保险单红利,每年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三、抵交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单红利可以用于抵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支付。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应付的保险费的余额以及交费期满后的红利,我们将按本条第二款的方式进行红利给付。
四、交清增额保险
您将保险单红利作为保险费一次交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不参与分红。
如果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超过了与此相应的投保年龄,不适用交清增额保险方式,我们将按本条第二款的方式进行红利给付。
五、购买一年定期寿险
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保险单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我们的一年定期寿险。
此一年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为该红利分配日对应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止,保险费率以我们届时公布的费率为准。
六、其他
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本条第二款的方式进行红利给付。经我们审核同意,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本条第二款所述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本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中止,您购买的一年定期寿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本合同终止时,除非另有约定,我们应向您给付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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