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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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的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10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
则上述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即为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每年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未满18周岁 无
18周岁-55周岁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0%,但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56周岁-65周岁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2%,但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66周岁-70周岁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但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70周岁以上 无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每年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一次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现值计算标准见所附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现值表”。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现值表: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尚未给付的次数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现值(根据每1000 元每年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计算)
10 8970.87
9 8170.14
8 7349.39
7 6508.13
6 5645.83
5 4761.97
4 3856.02
3 2927.42
2 1975.61
1 1000.0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在我们已经开始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本合同解除后将继续按照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或关爱延续保险金条的规定承担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和关爱延续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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