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至8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明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本公司提供单次境外旅行保障和多次境外旅行保障两种形式。 单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最短为5天,最长为30天。本公司仅对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多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分为45天、60天、75天、90天、180天和365天。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多次境外旅行均承担保险责任,但其中保险期间为180天和365天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次旅行仅承担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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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保险金额分为35 万人民币、75 万人民币、100 万人民币三种。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下列各项援助服务及其相应费用,但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并向本公司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医疗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就医。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运送就医,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指定救援机构医疗组将与被保险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保持电话联 系,并根据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需要医疗转运。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转运,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最合适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运至其他合适的医疗机构或送返回中国境内惯常居住地城市(或投保时指定城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门诊急诊费和处方药品费。 1.住院费:指护理费、病房房费、床位费、餐费、ICU 病房费、住院服装及住院日常用品费; 2.手术费:指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药品及材料费、手术麻醉费; 3.门诊急诊费:指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物理检查费(包括心电图、脑电图、X 光费、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即CT 和核磁共振即MRI 的费用); 4.处方药品费:指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本公司承担以上医疗救助费用,但每一事故低于人民币500元(含)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医疗组将与被保险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及其主治医生保持电话联系,监督治疗过程,以使被保险人接受合适的治疗。 牙科急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而导致牙齿 疼痛、感染等牙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超过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但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假牙、托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每一事故医疗费用低于人民币500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需要在本公 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天以上(不含第10天)或身故,致使陪同该被保险人旅行且与被保险人居住在相同居住地的直系亲属不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直系亲属返回到其惯常居住地,并承担回程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遗体运返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而身故,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返至中国境外指定的城市或中国境内离其惯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 一名直系亲属探望被保险人的旅行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需要在本公司 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天以上(不含第10天),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由被保险人选定的直系亲属从被保险人惯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住院地,并承担往返交通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住宿的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因家庭成员去世而紧急返回惯常居住地 如被保险人因其直系亲属身故而须提前返回,且该被保险人不能利用其原定交通工具的,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惯常居住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须向指定救援机构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故证明。 派送药品 如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生开具的药品不能在该被保险人停留地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负责向该被保险人派送这些药品。 传递紧急信息 在紧急情况下,本公司可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驾驶征,身份证丢失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护照、驾驶证、身份证丢失,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补办相应新证件或具有类似功能领事文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需提供证件丢失的报案证明和各项交通费的原始发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程 序,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的法律辩护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如被保险人已购票拟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出发六小时以上,依据被保 险人提供的原始发票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载明实际出发时间和原 因的书面证明,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因此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但不包括由航空公司、其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或起始或目的地机场员工罢工原因导致的延误,亦不包括包机或非固定注册航班因任何原因的延误。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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