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含)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工程项目实际开工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工程尚未竣工的,投保人需办理续保手续。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施工企业因故停工的,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中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
发行机构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 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以上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