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
发行机构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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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交 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交通工具意 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 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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