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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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
(2)身故,
(3)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我们将返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解除合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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