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 | 保障期限: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安全乘坐的规定,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有车、公务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
发行机构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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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电子保险单上您所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三)”所列部位III度烧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产品特色 | 1、期限选择灵活:最短10天,最长一年; 2、保险责任全面:涵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多种保险责任; 3、方案搭配自由:可从飞机、轮船、火车、地铁、城市轻轨、磁悬浮列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汽车、公务汽车、私有汽车保险责任中任意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责任,公务汽车和私有汽车还可承保作为驾驶员时发生的意外; 4、投保手续简便,价格更优惠:累计最高保额可达450万,若乘坐飞机不幸发生意外,最高可赔付200万,一年期保费每天折后仅需2毛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