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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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经过交费年度数×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105%,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已经过交费年度数×基本保险金额)×11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经过交费年度数×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如下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华汇人寿附加汇鑫康爱癌症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比例
5年 106%
10年 110%
20年 120%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当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已经过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前为当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我们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并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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