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牙科医疗保险金”、“生育医疗保险金”和“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四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投保人加投“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时,须同时投保“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医院治疗支出的符合就医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一次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突发急性病在境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一次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2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该项支付累计不超
过本项保险责任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结束时尚在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其自该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因相同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本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的天数累计以180日为限。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以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就医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对于其保险期间内累计金额在约定免赔额以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不超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导致所发生的符合就医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的牙科门(急)诊费用,本公司按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牙科治疗。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牙科医疗保险金”,以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生育医疗保险金 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就医所在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1)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双方约定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生育医疗保险金”,以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起付金额时,本公司就超出部分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为限。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