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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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仅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保险合同生效后,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投保人已选择的投保档不得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 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癌症,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手术治疗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手术治疗,无论住院手术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手术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累计给付手术医疗津贴金额达到5000元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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