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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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 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 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 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3 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 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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