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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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就保险责任约定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全残护理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护理津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约定责任
特定医疗保险金
1.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2.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可以按约定比例给付公共特需医疗保险金。
3.健康体检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体检机构发生体检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健康体检费用。
4.口腔保健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限团体成员)在医院发生的口腔护理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付口腔保健费用。
5.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包括慢性病管理、专家咨询、健康评估分析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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