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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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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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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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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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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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投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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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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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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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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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保险费人民币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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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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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的限额内向受益人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身故、残疾和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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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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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投保手续便利
凡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投保,通过机场、票务中心、宾馆代理网点完成投保
保险期间短暂:
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费低,保额高: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二十元人民币,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四十万元人民币,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二佰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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