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和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