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投保人首次投保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到投保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投保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回溯到当年年初,则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投保当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自续保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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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门、急诊补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本公司对其所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补充文件(以下本合同中合称《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Ⅰ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起付线以下,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Ⅱ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约定的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Ⅲ档:《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Ⅳ档:《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Ⅴ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Ⅵ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以上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此项医疗费用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约定的比例和本公司对该档次的最高限额赔偿保险金。投保人可以选择门、急诊补充保险或(和)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投保人选择门、急诊补充保险时至少要选择Ⅱ档,投保人选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时至少要选择Ⅳ档。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赔付比例适用于其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档次和赔付比例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公共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责任,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Ⅶ档: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且超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封顶线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从门、急诊公共保险金额中支付。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选择Ⅶ档至少要选择Ⅱ档。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低为1万,最高不能超过投保人所交基本保险责任全部保险费的10%和1万二者中的较大者。 Ⅷ档: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且在投保人选择的住院补充保险最高档次以上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从住院医疗公共保险金额中支付。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投保人选择Ⅷ档至少要选择Ⅳ档。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低为5万,最高不能超过投保人所交基本保险责任全部保险费的20%和5万二者中的较大者。 三、女员工生育 保险责任 投保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中女员工人数超过十五人的,投保人可在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每一被保险人(仅限女员工)因生育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最高不超过3千元; 2、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最高不超过5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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