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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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运输、保管、加工中由于以下基本险或一切险所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险别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基本险
1.火灾、爆炸;
2.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3.飞机焚毁、坠落、失踪、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4.保险标的在运输中遭受海啸、地震;
5.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保险标的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运输、保管、加工中由于遭受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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