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有效期内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 天。保险单签发后,保险人不接受退保申请。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
发行机构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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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按整车出厂价格(不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确定,整车出厂价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5、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保险机动车玻璃(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