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经邮政机构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标的被递交给保险单载明的收件人时终止。采用按址投递方式的,若保险单载明的寄达地邮政机构未能及时送递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标的到达该邮政机构满十天后终止;采用用户领取方式的,若保险单载明的收件人未能及时收取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寄达地邮政机构向收件人签发通知单三十天后终止。 |
发行机构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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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加邮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特约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造成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标的散失的损失; (三)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水蚀、污损或鼠咬所致的损失; (四)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或由于邮递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整件取件不着的损失。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