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发行机构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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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
保险责任 |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