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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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八级及以上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
二、火灾、爆炸;
三、船台、支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在厂区内运输、移动、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坠落事故。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水、进出船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起重新下水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还包括水上自然灾害、水上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第七条 船舶在建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试航期间,一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300海里以内;二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50海里以内;三类航区的船舶限航行100海里以内;内河船舶视同三类航区。超过上述区域的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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