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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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