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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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受雇用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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