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强制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 保障期限: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2)工程因故完全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3)工程因故导致部分停工, 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工程因故导致施工合同变更,导致造价、工程面积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变更部分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5)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但工程因下列几项原因延长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续保手续。 ①自然灾害,②工程事故,③设计修改,④拆迁受阻,⑤资金链断裂 |
发行机构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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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采取本保险合同2.4第(二)、(三)种交费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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