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 保障期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始、终止时间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
发行机构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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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下:保障类型为大陆及港澳台保障/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的,人民币8,000,000 元;全球保障/国际保障/国际增强保障的,人民币16,000,000 元。 | ||
保险责任 | (一)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费用: 1.双人病房(在中国大陆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为标准单人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费,医院提供给病人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2.未满十八周岁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一父亲或母亲陪同住院加床费,女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十六周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3.手术室和恢复室费,手术敷料费。 4.急诊室费。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急诊室的,每一保险事故仅急诊室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5.输血、血浆、血浆扩容药物以及所有相关化验、操作设备和服务费用。 6.药品费。 7.医师诊疗费。 8.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9.护理费。 10.吸氧费。 11.化验费。 12.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 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13.被保险人作为受体接受器官、骨髓、干细胞移植费。 14.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15.由医师或注册呼吸治疗师实施的呼吸治疗费。 16.由医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费。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17.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 18.日间住院治疗费。 19.入住经本公司指定服务中心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 20.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心理学家实施的住院医疗费用。还包括对于酒精和药物滥用的住院戒断治疗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失眠症、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 21.临终关怀费,指曾发生本合同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与该事故相应的病症或相关的病症而现被诊断患终末期疾病且存活期二百四十日以下(含),经中心批准,该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临终关怀机构提供的、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跨学科队伍在医学指导下实施的姑息性、支持性医护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临终关怀费用)。被保险人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接受临终关怀的,须基于病情和家庭必要。 22.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以相应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购买价格为上限),以及随后修理、更换费,但仅修理、更换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对于患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两义乳及可放入义乳的胸衣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康复设备和矫形支具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耐用医疗设备不包括自动轮椅或自动床、助听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23.紧急医疗转运费,指被保险人遇有生命危险、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严重伤害的,如果在当地不能获得适当治疗,被保险人或相关人员可联系中心,经中心许可,中心将负责安排运送被保险人至离被保险人最近且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本公司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不在中心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中心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运送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治疗完成或病情稳定后,本公司将安排其以公共交通工具(飞机限经济舱)返回常住地,相应交通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同时,本公司将安排该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并在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安排陪同人员就近住宿,由此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和住宿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二)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费用: 1.医师诊疗费。 2.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3.手术室和恢复室费。 4.急诊室费。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急诊室的,每一保险事故仅急诊室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5.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6.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7.门诊处方药费。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每次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和下列约定的门诊处方药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第一,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每次门诊可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用量以180 日用量为上限;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以90日用量为上限。本公司对超过限量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购买品牌药而非同类普通药,被保险人应首先自付二者价格的差额,即超过通常惯例水平部分的门诊处方药费用。被保险人医师书面要求必须使用品牌药的情形不在此限。 (2)门诊处方药保险金支付细则 (i)门诊处方药—非中草药类 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本公司按照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不同剂量下首选药(MostPreferred Drugs)、优选药(Preferred Drugs)和限制药(Non-Preferred Drugs)三种类型药品(首选药、优选药和限制药的分类参见《用药指南》(《Formulary Drug Guide》),亦可登陆本公司指定网站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每次自付额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每次在本公司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扣除相应自付额后,本公司按100%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在本公司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80%-自付额)”支付保险金。 每次剂量 60 日以下 61-90日 91-120日 121-150日 151-180日 首选药 $10 $10 $10 $10 $10 优选药 $20 $25 $30 $35 $40 限制药 $40 $50 $60 $70 $80 (ii)门诊处方药—中草药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每次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门诊处方中草药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非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认的一/二/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处方中草药费用的,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门诊处方中草药的门诊次数累计以20 次为上限,且每次门诊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处方中草药费用以人民币300 元为上限。 8.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包括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这些治疗须为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包含短期和长期目标,并提交本公司评估)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9.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 10.睡眠检查和治疗费,指中心许可的、对疑为发作性睡眠或阻塞性呼吸暂停症状的检查和治疗费。 11.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心理学家实施的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还包括对于酒精和药物滥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失眠症、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 12.临终关怀费,指曾发生本合同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与该事故相应的病症或相关的病症而现被诊断患终末期疾病且存活期二百四十日以下(含),经中心批准,该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临终关怀机构提供的、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跨学科队伍在医学指导下实施的姑息性、支持性医护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临终关怀费用)。被保险人接受除入住临终关怀机构以外其他情形相应的临终关怀费用,须基于病情和家庭必要。 13.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指曾住院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随即在其家中接受医师要求的、医学必需的专业护士护理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家庭护理费用)。专业护士家庭护理属医学必需,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对专业护士护理确有需要,非出于方便家庭成员目的。 第二,每日专业护士护理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家当日;被保险人病情急重,须接受十二小时以上专业护士护理以免入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疗实践和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但专业护理机构没有空余床位。 接受鼻饲或胃造口管喂养的被保险人无其他对专业护士护理需要而在家接受的专业护士护理,不属医学必需,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14.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以相应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购买价格为上限),以及随后修理、更换费,但仅修理、更换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对于患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两义乳及可放入义乳的胸衣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康复设备和矫形支具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胰岛素泵及药品、血糖测试纸及其他有医学必要性的胰岛素耗材费。耐用医疗设备不包括自动轮椅或自动床、助听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15.紧急医疗运送费,指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以专业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16.紧急牙科治疗费,即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的紧急治疗和修复费。 17.特殊检查费,包括女性主被保险人或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每一保险期间一次常规乳房X 线照片或子宫颈抹片检查费、男性主被保险人或作为配偶的男性附属被保险人每一保险期间一次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查费、医师向被保险人推荐的家族疾病筛查费。 (三)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 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本公司可对分娩和新生婴儿保险责任施加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本公司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对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1.分娩费 女性主被保险人或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或生育中心发生的以下费用属分娩费:产前检查费、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超声波检查费、早产费、顺产费、医学必需剖腹产费、麻醉费、产后复查费、流产费。 2.妊娠并发症治疗费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或者生育中心因妊娠并发症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 3.新生婴儿费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十四日内发生的本条第(一)、(二)、(四)、(五)款列明类型费用,属相应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该婴儿投保本保险后,其年满一周岁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以下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六次常规医疗检查和预防性保健费,包括医疗档案,发育评估,体格检查,年龄相关诊断检查;白喉、乙型肝炎、麻疹、腮腺炎、百日咳、破伤风、水痘、嗜血杆菌属、B 型流感病毒、肝炎以及中心批准的其他免疫费。 (四)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或安排当地安葬,由此发生的合理必须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五)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下列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费用: 1.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 2.慢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 3.重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本公司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六)可选保险保障 在投保本条上述保障基础上,投保人可为全体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战争和恐怖主义、健康检查、眼科保障或牙科保障。 1.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治疗由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包括下列情形: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参加或受训于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第二,核、化学、生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引起的伤害。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六)款第1 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健康检查 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健康检查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3.牙科保障 对于牙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 (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牙齿矫正治疗费。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包括口腔X 光片)、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与牙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及相关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预防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础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重大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 4.眼科保障 对于眼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每一保险期间的一次眼科检查费。 (2)每一保险期间的一副框架眼镜费或日抛、月抛等抛弃型隐性眼镜费。 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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