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180天,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双方应约定从下述两种责任范围中选择一种,保险人依约定计收保险费:
(一)校园内责任: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于校园内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二)完全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以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