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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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3份本保险。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本条第一和第二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和第二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理赔时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但其中意外医疗门诊赔付累计不超过2000元。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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