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 | 保障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但最长以五年为限,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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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保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为贷款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年或逐期递减,等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但不超过初始保险金额,也不包括罚息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 |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综合保障。基本保障为必选,综合保障为可选,只有在投保人选择综合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综合保障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综合保障 本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加下列各项保险责任组成,如综合保障与基本保障约定相抵触,以综合保障的约定为准: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第一级残疾除外),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不同部位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烧伤时,保险人按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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