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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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租住的出租房屋内,因遭受火灾、爆炸、煤气泄漏或他人故意伤害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且本条第(一)、(二)项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身故残疾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爆炸、煤气泄漏或他人故意伤害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以上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爆炸、煤气泄漏及他人故意伤害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以上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火灾、爆炸、煤气泄漏及他人故意伤害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标准给付住院津贴。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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