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农业保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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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等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重置价值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替换与保险标的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相类似的设备的价格。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实际价值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保险标的的年折旧率范围为10%—30%,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折旧年限以保险标的的出厂日期算起,按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不折旧。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外源性火灾或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碰撞、倾覆;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