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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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爆炸;
(三) 雷电;
(四) 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 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
排水和渗漏);
(六) 暴雪、冰雹、冰凌;
(七) 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八) 碰撞、倾覆;
(九)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它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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