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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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 盗窃、抢劫。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 死亡赔偿金;
(二) 伤残赔偿金。
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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