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低不低于两周岁,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 保障期限: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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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或第(三)款约定的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导致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二》所列的烧伤视为原有烧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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