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80周岁(含)以下 | 保障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被保险人离开保险单上载明的旅游出发地之时,但最早不得早于保险期间起始日;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被保险人返回旅游出发地之时,但最迟不得迟于保险期间终止日。 在保险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被保险人的旅游被迫延长,保险人将根据合理情况免费自动延长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实际返回旅游出发地之时。 |
发行机构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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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残疾视为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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