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1.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2)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4)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和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