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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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
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机械、电子故障而导致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或过失;
(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四)未在本部分责任免除及通用条款责任免除载明的其他原因。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
营业中断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营业场所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造成营业额减少和维持费用增加导致毛利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因遭受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无法正常使用该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
(二)保险码头机械设备因遭受本条款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无法正常使用该机械设备;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进出码头营业场所的航道或其他通道堵塞,或因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遭受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保险码头泊位阻塞。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的营业利润和约定的维持费用之和。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不随被保险人营业额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或码头机械设备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承担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但因自然灾害造成进出码头营业场所的航道或其他通道堵塞,而使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并发生毛利润损失,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帐册、帐册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审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在下列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业务工作;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从事公务旅行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雇员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意外事故并导致下列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方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作业货物、船舶的损失,包括:
1.作业货物的物质损失;
2.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有或控制的作业船舶船体、船具的损坏或灭失。
(二)第三者的损失,包括:
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2.除作业货物、船舶之外的其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
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作业错误或作业延迟并导致下列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方法律)或相关作业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延误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按作业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作业委托人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对作业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不适用追溯期;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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