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承担保险责任期间自被保险人在旅游合同约定时间乘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游结束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 |
发行机构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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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直接原因在意外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已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加重,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扣除原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急性病身故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遣返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人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返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遗体遣返费保险金额。 (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之后,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额”,但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准;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保险人所承担的各项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以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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