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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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造成受被保险人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以下简称导游或领队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乘坐被保险人租用或自有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因食用被保险人提供或安排的餐饮发生食物中毒。
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第十七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赔偿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身故前保险人已根据本条第(二)项约定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为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扣除已支付赔偿后的余额。
(二)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因遭受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简称《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赔偿金额为保险人按该表所列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如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进行赔偿。
1、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赔偿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赔偿金额为各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赔偿其中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赔偿其中比例较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2、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本次保险事故所致残疾,如合并原有残疾后,可领取《赔偿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赔偿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支付残疾赔偿金,但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赔偿比例表》所列项目的残疾赔偿金。
(三)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负责赔偿:
1、在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2、在境内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人100元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进行赔偿。
3、保险期间届满时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4、符合第1、第2或第3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人对且仅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金:境内治疗每天限额50元,境外治疗每天限额150元人民币,最长给付30天。
5、对每一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一次或者累计赔付的医疗和看护费用达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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