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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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物流业务业务时,因过失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保险人不履行保险责任。但由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未在本保险人物流货物保险项下承保的货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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