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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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地震、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搁浅、触礁、碰撞及触碰;
(四)由于上述一至三项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五)船舶失踪。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它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本碰撞及触碰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额达到责任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恢复。
(二)救助与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保险船舶的航行安全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包括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本项规定的费用的支付,凡涉及船货共同安全的,以获救保险船舶的价值占获救船、货、运费的总价值的比例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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