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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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 (二) 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已有伤害的治疗费用; (三) 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五)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六)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七)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