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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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给付保险金。
营运交通工具指营运用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轮船(含客船、渡船、游船)。
投保人可投保上述一类或多类营运交通工具保险责任,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烧伤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烧伤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烧伤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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