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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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允许在上述航行范围内被拖行,也包括港内进出港口、船坞内、码头、格子船台和浮舟上的风险,但应符合本保险条款。
2、当被保险财产在本条1款规定的航行范围内被分开在港口或驳船临时存放,或在往返的当地运输时间,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保额的25%。但这一扩展保险包括在总保额之内而不是增加总保额。
根据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如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对被保险人或担保人由于船舶过失应负责赔偿任何其他人有关碰撞的任何款项,承包人将按承保比例付给被保险人或担保人,但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他们在合同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数。
2、如因大部分船壳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对本船责任进行抗辩或采取限制责任的行为,承保人也将按同样比例支付被保险人产生或被迫支付的费用。如两船都有过失除非一船或双方船的船东或租船人根据法律限制责任,否则根据碰撞责任条款,索赔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解决,即就好像每一船的船东或租船人必须支付对方船东或租船人船舶的50%或其他比例的由碰撞而造成应付被保险人或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如两船舶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船东或租船人的财产,本条款的原则也同样适用,所有两船间责任问题留交单一的仲裁人决定。如双方不能在单一仲裁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则由被保险人指定一仲裁人,由多数的船舶保险人指定一仲裁人。这两仲裁人在工作前选定一第三仲裁人,单个仲裁人或三个仲裁人中两位的决定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
但本条款不适用由下述原因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或担保人赔付的款项:
1、根据法律清除障碍或残骸、残货;
2、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失;
3、石油、石油产品、化学物品或任何其他物质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
4、船上货物或财产,或船的使用;
5、人身伤亡或疾病。
上述第1、第2两点不包括被撞的对方船只或其所载货物的损害。除非这种损害是由于采取措施以防止、减少或消除第3点所列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的行为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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