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终止。 |
发行机构 |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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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以后(经保险人批准增加的被保险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根据本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之规定取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该三十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并确认必须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且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或其他福利计划和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付后,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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