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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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分别约定身故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但是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但没有超过身故保险金保额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并超过身故保险金保额的,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可以按日退还身故保险责任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身故保险责任赔偿,不再给付残疾保险责任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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