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旅游时间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一)入境旅游:自被保险人抵达中国境内登上第一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二)出境旅游: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开保单签发地所在城市或保单约定地区的最后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保单签发地所在城市或保单约定地区的第一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开保单签发地所在城市或保单约定地区的最后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保单签发地所在城市或保单约定地区的第一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被保险人改变旅行路线或改变旅行方式或增加旅行活动等,需在改变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按照双方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未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承担因改变事项而发生的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单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