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如属续保,被保险人年龄最高可延至7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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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首次续保时,原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20%,以后续保时,保险金额与首次续保后的保险金额一致,不再增加。保险金额的增加并不加收保险费。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时,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两项中已给付保险金项后的余额。 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度烧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III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多处烧伤的,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以上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终止。烧伤保险金额等于被保险人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且烧伤保险金给付与残疾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1. 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民航飞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火车、地铁、轻轨、轮船乘客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导致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 火灾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直接因所处场所遭遇火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出入或乘坐电梯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 地震、海啸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地震、海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地震、海啸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6.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7.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非营运机动车辆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8. 发生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仅给付最高一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根据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申请其中一项对应的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9. 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与特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下的各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以高者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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