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如属续保,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延至70周岁。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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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本合同项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民航飞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合规营运的火车(含地铁和轻轨)、轮船、汽车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3.地震、海啸、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地震、海啸或火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地震、海啸、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地震、海啸、火灾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地震、海啸、火灾意外身故保险金。 4.夫妻同时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因同时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且夫妻双方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夫妻双方均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夫妻同时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因同时遭受同一意外伤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夫妻同时意外身故保险金。 5.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发生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属于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仅给付最高一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根据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申请其中一项对应的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下的各项特别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以高者为准。 (四)在保险期间内,特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保险人仅对特别意外伤害身故承担保险责任;对特别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疾,保险人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对其所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但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90日止,且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满之日起连续住院医疗的期间为限,一旦中断,则对中断之后的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中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照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对其所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接受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但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保险人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中所载明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也承担本项责任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而支出的、必需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分别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五)意外伤害医疗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医药费用已通过其它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它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医药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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