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综合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离开所在乡(镇)、街道居住地的外出务工人员,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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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和生活补偿金,且不超过各分项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身故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中列明的一至五级人身残疾等级的,保险人按生活补偿保险金额给付生活补偿金,对该被保险人的生活补偿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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