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执法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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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最低保险金额为5000元。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50%。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而致失踪的,也适用本款约定。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导致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在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第四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几名连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保险人将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多次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残疾及烧烫伤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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