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雇主责任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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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一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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